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精神的重要途径。为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根据《湖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经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符合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的真实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小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召开教代会会议期间,提案工作小组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归纳、审核、报送等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校工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并发文公布。

第六条 提案工作小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3名。届内成员如需调整,须由提案工作小组将更换的人选提交校工会,由校工会报校党委研究决定,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提案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提案的组织、征集、登记、审查、归纳、整理和立案等工作,并负责将提案提交承办部门(单位)办理,提案办结后统一进行提案公示。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搭建承办部门(单位)与提案人的提案沟通平台;对提案办理有困难或不认真的,可向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报告,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

(四)负责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归纳、处理及落实情况。

(五)负责提案的回复管理、总结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为便于提案的统计和处理,提案工作小组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有效征集期截止每次教代会会议闭幕前;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可随时向提案工作小组或校工会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至所在代表团汇总后,统一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

第四章 提案的要求

第十条 提案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须2名(含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以代表团集体的名义提出,提案应有全部提案人的亲笔签名(手写)。

第十一条 提案应包括标题(提案题目)、案由(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和依据)、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提案书写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字迹工整,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提案的范围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问题;

2.有关学校建设、改革、发展方面的问题;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职工福利、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有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

5.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6.有利于维护教职工整体利益的问题。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2.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3.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4.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5.纯属个人问题;

6.与学校办学宗旨不相符合,影响学校建设发展的问题;

7.不符合学校发展现状,或学校当前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 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提案进行初步审理,然后将符合规范的提案统一送交提案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对所有提案进行逐个审查,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分类、编号,同一内容,可多案合一,给予一个提案号,并提交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对一案多事以及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退回给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2.对已经办理和落实的提案不予立案,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立案后,应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校工会报告提案征集和立案的情况,并及时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办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七条 已立案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提案工作小组根据提案内容,整理归类。交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将提案表呈报校长,校长召集提案办理会议,将提案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二)办理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根据提案所涉及的内容指定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办理,协办部门(单位)必须积极参与、配合;

(三)承办部门(单位)对提案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阅后,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如提案反映事项重大,承办部门(单位)难以解决的,由承办部门(单位)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四)提案办理要有部门(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承办部门(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的,应向学校党政办公室以及提案工作小组说明原因;暂缓落实的,由提案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规定办理期限;

(五)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后,及时将办理意见(回复)以书面形式(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有承办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和加盖部门公章)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将办理意见汇总后送提案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及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小组要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提案回复经提案工作小组审查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反馈给提案人。提案人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小组,以便提案工作小组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提案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提案答复前必须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再正式以文件的形式回复。

第二十一条 对提案回复的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简要的介绍;

(二)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三)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四)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二条 提案人对提案回复有不同意见时,可直接向承办部门(单位)或提案工作小组反映,如属于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承办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办理后的回复应一式二份,一份函复提案人,一份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存档。提案工作小组须再次答复提案人,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部门(单位)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表遗失等情况,提案工作小组将在提案工作报告及公示栏中予以通报,或根据情况由校工会报学校党委研究,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落实情况作为二级单位(部门)年终考核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