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的各项建设,切实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工业大学章程》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湖南省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湖南省教育工会的双重领导,并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定期向校党委和湖南省教育工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三条 校工会紧紧围绕党和学校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动员和团结全校教职工忠诚履行“立德树人”教育使命,为实现把学校建设成为工业学科融合创新、包装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目标而努力奋斗。校工会积极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与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校工会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努力促进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校工会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分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工会应该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凝聚力、号召力与亲和力,把工会办成教职工热爱、信赖的“教工之家”。   

 

第二章  校工会的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责与任务

(一)根据校党委和省教育工会的工作部署,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推动各分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与考核;

(二)配合学校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主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学校办学不断上水平、创一流;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者其它形式,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协助校教代会主席团及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教育和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尤其要大力加强以师德师风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全校 “三育人”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做好劳模和各类师德先进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五)努力满足广大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组建并管理好各类教职工文体社团。引导教职工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六)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持续实施教职工“送温暖工程”,开展经常性的“必访”活动;

(七)会同女工委共同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关心并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女教职工开展具有特色的各类活动,不断提高全校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

(八)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的经费,并管理好工会的财产与设施。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九)按期召开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同期),报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筹备与组织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加强工会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与制度建设,开展工会理论研究,培训各级工会干部,不断提高工会的整体工作水平。

 

第三章  学校工会组织

第七条 校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一届,届满改选。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换届时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二)届内必要时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21人,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人。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五年一届,届满改选。

第九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校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问题;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代表教职工参加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其它重要会议,参与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负责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担任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与组织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的决议;

()领导和协调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办事机构和各工作小组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分工会开展工作;

()代表校工会对外联络和处理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校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5人,设主任1人,任期为五年一届,届满改选。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宣传部、文体部等办事机构。校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工作小组和办事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会员人数达到25人以上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分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经协商并报校工会批准,可由若干单位建立联合分工会。各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一届,届满改选。

分工会委员会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分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选举后报校工会批准方为有效。

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应有各项工作的分工(可兼任)。  

第十三条 分工会可以处、系、所、室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并由工会小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工会小组在分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因各种原因变动,应按程序替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应进行替补。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校工会研究决定。

(二)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1.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在调离本校、离退休时,应免去其委员身份,由校工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替补。

2.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委员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三)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调离工会工作岗位、退休时应及时替补。

1.不是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必须按程序先替补为委员。

2.替补为主席、副主席前,需请示校党委和湖南省教育工会同意。

3.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替补,由校党委或校工会派人主持会议,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湖南省教育工会审批。

4.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主席、副主席替补情况。

(四)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调离学校、退休或工作调动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予以替补。替补由校工会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湖南省教育工会审批。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第四章 分工会建设

第十五条 分工会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制度与作风建设,积极开展模范“教工小家”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与组织活力。

第十六条 校工会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分工会工作进行考评,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分工会积极开展创建模范“教工小家”建设,模范“教工小家”的考评内容参照《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执行,把“教工小家”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的规范之家,民主管理、科学维权的和谐之家,服务职工、扶贫帮困的温暖之家,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平安之家,服务发展、提升素质的创新之家。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十八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掌握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十九条 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工会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细则。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细则,损害教职工或工会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