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发〔20102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帮扶资金的监督,确保帮扶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92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帮扶资金(包括送温暖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

(二)各级地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工会经费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各界的捐款(物);

(五)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三章  帮扶资金使用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建〔20064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工会经费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各界的捐款(物)等,除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的帮扶对象: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四)需要就业、创业帮扶和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

(五)按第四条第(二)项确认的帮扶对象。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帮扶标准:

各级工会保障部门根据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每年发布的帮扶标准指导线,制定各地的具体帮扶标准,经同级工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执行,并报上级工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支付方式:

(一)用于生活救助和送温暖活动的资金,按照实名制可以用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发放),帮扶资金用于购买帮扶救助物资时,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二)用于医疗救助、子女教育的资金按照实名制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按《湖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和农民工职业培训办法》的规定以转帐方式支付;

(四)用于法律援助、职业介绍的资金,支付给机构或单位的采取转帐方式支付,属于直接帮扶困难职工个人的按照实名制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帮扶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帮扶资金在本级工会直接使用和拨付的,按本级工会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帮扶资金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使用的,按帮扶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帮扶资金使用审批的有关制度须经同级工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帮扶资金应采取实名制发放,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发放和使用帮扶资金,须填写领取凭证,由领取人本人签收;特殊情况下,个别受助人不能本人签收而需要代领的,应在事后补上受助人本人签字的回单证明,不得集体代领或一人为多人代领。帮扶资金的发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帮扶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级工会及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根据已建立的困难职工档案、界定的帮扶范围、认定的帮扶对象、确定的帮扶标准,制定的审批权限等制度和规定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以上工会都应设立帮扶资金存款专户,反映本级工会帮扶资金的收付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独立建账条件的帮扶中心必须单独设立银行帐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归口同级工会财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及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工会财务部门每年应当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并在本级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说明中单独说明。预算、决算应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项目。

年终结账时,独立建账核算的帮扶中心上报决算报表并入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决算。

各市州级工会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算汇总上报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

第十三条  各类帮扶资金由同级工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分配方案,报经同级工会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由财务部门按批准的分配方案下拨。

按照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帮扶资金都应先拨付到各级工会本级帮扶资金存款专户。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和《湖南省工会帮扶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冒领帮扶资金,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同级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按同级财政的规定使用。其他各类帮扶资金由各级工会根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按预算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各类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人事费用;

(二)帮扶中心发生的水、电和印刷费等办公经费;

(三)购买车辆、手机、电脑等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办公设备;

(四)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

(五)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将帮扶中心的日常工作经费、开展送温暖活动、金秋助学活动、困难职工就业招聘会等活动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支出预算。

 

第五章  帮扶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各司其责,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工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各部门都要加强对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实名制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级工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帮扶资金(物资)使用、审批、发放和管理等工作制度和帮扶中心日常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工会常委会讨论决定;负责指导和督促帮扶中心及时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帮扶对象,确保帮扶资金按规定及时发放。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帮扶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认真执行帮扶资金使用拨付审批程序和资金支付方式;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加强对帮扶资金的财务检查。

各级工会经审会应每年对本级工会和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收支的决算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提出书面审计意见或在审计报告中单独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披露,提出整改意见。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下级工会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上级工会要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以及造成资金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管理和资金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和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帮扶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下年度帮扶资金分配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由省总工会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