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湖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资金管理,严格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有效用财,规范业务结算,完善报账手续,严格审批及相关程序,更好地实现中心帮困维权的职能,根据《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分类

第一条  经费分类:根据中心的工作特点,资金分为日常工作经费和帮扶维权业务经费。

第二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中心日常运转所必须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和福利、工作经费、会议、差旅、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费用等一切维持中心日常工作运转的费用。

第三条  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对所服务基层和职工开展维权帮扶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困难帮扶、维权、就业培训、医疗互助等工作和省总工会安排的重要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工作经费来源主要是省总工会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拨付的经费。

第五条  业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帮扶专款,全总拨入专款,省财政及省总工会配套资金、各种专项补助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中心财务依照法人单位性质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统一要求实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  资金收支严格按照属性和分类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充分实现中心的各项职能。

第八条  中心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资金计划(预算报告)报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批准、财务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经费审查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上级工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经费结算

第十条 一般业务结算必须严格遵循人民银行有关结算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办理,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办理的业务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十一条 各种票据的报销,先由经办人提供经业务主管或分管领导同意的批件,同时在票据或报销单上注明经济事由,将报销单据粘贴完整,并汇总金额后交由财务室会计人员进行初审,然后根据报销金额的大小,分别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或提交中心班子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单位采购先由经办人员填制《物品申购单》,注明物品名称、用途及数量,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签后交财务室,未经审批,擅自购买者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经领导批准同意,出差期间的住宿、交通、餐饮等费用参照财政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经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或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费用时由出差带队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严格按中央八项规定及省总工会的有关文件执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上级或相关单位的餐费应事先填制《招待费申请单》,明确费用标准,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执行。

第十九条  办公设备的采购、维修应由2人以上经办,应事前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再由分管签字确认后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需要开支经费时,由业务部门与财务室先按支出事项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报销费用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报销凭证,履行报销手续,当月费用应在当月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费用报销需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在背面注明人员、用途、原因和发生时间,帮扶资金的使用严格按实名制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经费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支出项目,必须事先填报费用支出申请单,经办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工作经费和10000元以上的业务(临时救助等项目)专项经费必须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报销由会计进行初审,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签字后进行账务处理,超出上述金额标准的支出须同时按上述规定审批权限办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