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工业大学工会所属各分工会。

第三条  湖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也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中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与学校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所属代表团(组);若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以分工会为单位,有教职工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在50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在101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教职工在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教职工在501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教职工在1001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0%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不是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主任(组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接受湖南省教育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召开教代会前,应按照规定向湖南省教育工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党委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工业大学实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