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推行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住房建设方案、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根据湖南省教育工委和湖南省教育工会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发挥其在学校干部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团结、组织、教育教职工不断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同时召开时,教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代表具有教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双重身份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划分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所在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在任期内犯有错误、不再具备代表资格的,所在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调离本校或离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在下次大会前另行补选。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暂时保留,必要时由原单位另行补选,直到任届期满。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实际情况。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在正式代表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体条件:

(一)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三) 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有大局意识。

(四) 热爱和支持工会工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大多数教职工拥护和信任。
   
(五)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政策水平。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 有权就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有权依照程序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
   
(五) 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时,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三至五年为一届,按时换届。我校教代会与工代会同时召开,届期一致。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的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上届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酝酿提出建议人选,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的职责: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组织、主持会议。
   
(三)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设立教代会执委会,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教代会执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
    1.
参加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
    2.
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反映代表意见。
    3.
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制度、办法和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通过后执行,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有关事项。
    4.
听取专门工作组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
   
(二)教代会执委会的委员及产生
    1.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总数的10%左右。
    2.
教代会执委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酝酿提出下届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报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3.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需要,设主席1人,副主席1
~2人。必要时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由其中的一位副主席兼任。
  
 第十八条  每次召开教代会都要有明确的议题。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执委会和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
   
第十九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教学系统以院(部)为单位、机关后勤系统以总支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教代会专门工作组是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开展教代会经常性工作的机构。其职责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的情况;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二)提出召开教代会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日程安排。

(三)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与会议筹备工作。

(四)大会闭幕期间,向广大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动员、组织教职工贯彻大会的决议。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