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适应学校校院两级管理改革,推进二级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湖南工业大学章程》《湖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是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补充,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对本学院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是学院事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二级学院党委(总支)的领导、校工会的指导以及学院行政的支持下开展工作,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办好学院,协力实现把学校建设成为工业学科融合创新、包装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的奋斗目标。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决议、决定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审议通过学院内部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及奖惩细则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学院教职工岗位津贴及奖金、劳务酬金发放等集体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根据学校的有关工作部署,参与干部考核评议,参与民主推荐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向学校提出奖惩、晋升、罢免建议。

第六条 院长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学院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合法公民权的本院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可当选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人数的确定及选举:

(一)教职工不足50人的学院召开教职工大会,全体教职工参加。

(二)召开教代会的学院由分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征求行政意见后,报学院党委(总支)审定。

(三)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50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人数101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教职工人数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

(四)代表的产生。以工会小组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以上人同意方能当选。

(五)由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并将代表名单向学院全体教职工公示三天以上。

(六)学校教代会代表、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参加选举。

(七)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除;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八)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由所缺单位进行补选。  

第十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及改选方式参照《湖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学院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当更换补选:调离本学院的;离退休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按系(室、所)为单位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人数少的系(室、所)可联合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名,主持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学院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四)有权对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会章程;

(二)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加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召开教职工大会的学院,教职工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时,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领导、不是正式代表的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人员、学生等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程序:

(一)在学院党委(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分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

(二)召开首届教代会或换届时,制定教代会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条件、代表选举办法、代表分组、提案征集等方案。

(三)确定会议议题。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分工会征求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并与院行政负责人协商,经学院党委(总支)同意后,提请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四)凡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至少于会前20日将书面材料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提交教代会表决。

(五)拟定大会日程、议程,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制订会议经费预算(由行政开支),做好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七)分工会向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由党政工联合发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院召开教代会代表换届选举大会,须事前向校工会请示,请示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和议题、代表人数、筹备工作情况等,经校工会批复后方可召开。届内召开教代会时,只需向校工会报告即可。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学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按规定召开教职工大会的学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教职工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院行政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处理、落实相关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无论是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都应组织大会提案。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本单位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教师队伍建设、岗位津贴及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学院分工会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并将提案征集表印发全体教职工(代表)。正式提案应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为有效。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分工会对提案进行登记整理,并审查立案。凡符合学院实际且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具有重大实际价值或作用的作立案处理,具有一般实际价值或作用的作建议或意见处理。

2.提案不能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属于党、团事务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问题,或属于学术性问题,或学院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或纯属个人的问题均不应列为提案。

3.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立案;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重大提案,应列为大会议题。

4.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都要及时答复提案人。

(三)提案的办理

分工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院长,院长应及时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相关提案并答复提案人,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分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由分工会与行政负责人协商后,报院党委(总支)审查。主席团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主席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分工会负责人担任。

(二)主席团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主持会议;

3.听取和综合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事项。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教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分工会主席主持,全体教职工(代表)参加。

(一)分工会报告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的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分工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六)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七)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主要包括(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一)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教职工(代表)人数,超过教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宣布大会议程。

(三)由院长作行政工作报告。

(四)由分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

(五)由行政相关负责人作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和其它专题议案的报告。

(六)由分工会作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七)由分工会主席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八)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和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审议。各代表组组长将小组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九)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后,经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十)大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干部。

(十二)大会总结(党委书记或总支书记讲话)。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决议、决定由大会主席团起草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并修改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分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两种,表决须经应到会教职工(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缺席大会的教职工(代表)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或委托投票。

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须由学院行政向分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召开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应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对修改内容进行表决,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学院行政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学院分工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并负责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

学院民主评议干部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进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分工会为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学院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五)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须为分工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保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院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分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

1.根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和工作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成立必要的专门工作小组,代表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事务。

2.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以35人为宜。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分工会提名,与行政协商,报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一般由分工会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教职工(代表)担任,但学院行政负责人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小组职责行使至下届专门工作小组产生为止。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凡涉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各类文书资料,都应按先后顺序由学院分工会建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学院,都应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届期可以一致,代表组、主席团可以合一。文书资料分别立卷存档,不能混装在一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除二级学院以外的其它建立分工会的二级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业大学教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