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九项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湖南省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及《湖南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疗休养活动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则,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与遵守财经纪律结合起来,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教职工疗休养组织工作。
第三条 疗休养活动组织应以休养为主,以坚持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为目的,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把心理健康检查、心理素质训练纳入疗休养内容,实现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相结合。
第二章 疗休养对象
第四条 疗休养活动主要面向校内各二级单位,面向劳模、先进工作者和一线教职工。凡在学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工会缴费会员),均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按照“鼓励先进,激发正能量,传导看齐意识”的原则,优先考虑以下人员:
(一)校龄满1年以上、获得校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在职教职工。校级以上先进荣誉包括:省市厅以上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
(二)校龄满1年以上,在党、政、工、团、学各系统获得校级先进的在职教职工。各类学会、协会、民间社团等授予的荣誉不在其列。
(三)近年来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每年参加疗休养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教职工总数的3%。
第三章 经费预算
第六条 学校每年的疗休养经费遵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从学校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由工会预算、学校行政划拨,校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第七条 疗休养经费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人以内,其中包括疗休养期间的食宿费用、集体安排的正常活动与会务费、往返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凡与当次疗休养集体正常活动无关的其他开支,一律由疗休养人员自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校工会主要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疗休养计划及相关制度、疗休养承办单位确定、疗休养实施和经费管理;各分工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疗休养人员的先进性,同时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疗休养人员的遴选。
(二)校工会根据年度疗休养计划,每年6月下发疗休养工作通知,明确疗休养指标、地点和大致时间;各分工会根据校工会当年下发的疗休养通知,按照教职工疗休养指标认真审核、遴选疗休养人员并上报校工会审核。
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的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
第九条 一个疗休养周期为5年,符合疗休养条件的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指标不得相互转让或临时顶替。
第十条 校工会组宣部负责学校疗休养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相关工作安排。各分工会负责对本单位疗休养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并将经本单位遴选和审核的疗休养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工会组宣部初审,校工会主席会议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统一安排疗休养;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疗休养资格,其所占指标同时作废并不得替补。
第十一条 校工会对主席会议审定的疗休养人员名单在学校校务公开栏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备案落实。
第十二条 疗休养时间和地点
(一)疗休养时间:根据总经费控制原则,确定疗休养时长,原则上不超过7天(含往返),统一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二)疗休养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会系统的疗休养院所和基地。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疗休养活动旨在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组织实施单位应充分利用各地工人疗休养院和教师疗休养基地等场所,每批疗休养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提前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
第十四条 疗休养活动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同时必须为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办理具有一定抵抗风险人身安全的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教职工疗休养期间,组织实施方及参与人员需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十六条 疗休养人员要增强组织观念,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风俗习惯,出发前需认真阅读《疗休养须知》并签订承诺书。疗休养过程中,所有成员不得擅自脱离集体,因特殊情况中途离团者,需经校工会负责休养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向领队递交《离团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离团。疗休养期间出现擅自离团、不请假外出、不听从领队安排或个人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工会将提请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疗休养人员因主观原因发生临时或中途退团的,均按已享受一次疗休养处理,费用一律按实际结算,结余不退,超支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如上级工会有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