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教代会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办法
2010-11-15 00:00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加强教学院(部)教代会制度建设,根据《湖南工业大学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教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部长)年度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审议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教学、科研、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院(部)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院(部)岗位津贴及奖金、劳务酬金发放等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院(部)领导干部,并向学校提出奖惩、晋升、罢免建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在院(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分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

(二)召开首届教代会或换届时,制定会议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条件、代表选举办法、代表分组、提案征集等方案。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三)确定会议议题。院(部)行政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教代会议题的意见。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院长(部长)协商后提请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四)凡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至少于会前20日将书面材料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上教代会。

(五)拟定大会日程、议程,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制订会议经费预算(由行政开支),做好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七)分工会向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由党政工联合发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三、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教学院(部)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不足50人的院(部)召开教职工大会,全体教职工参加。

(二)召开教代会的院(部)由分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征求行政意见后,报党总支审定。

(三)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50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人数101以上的,代表名额为25%30%。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

(四)代表的产生。以工会小组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人同意方能当选。

(五)由院(部)分工会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并将代表名单向院(部)全体教职工公示三天以上。

(六)学校教代会代表、院(部)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参加选举。如会议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或有影响的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七)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除;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八)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由所缺单位进行补选。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教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般为35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二)召开院(部)教职工(代表)换届选举大会,必须事前向校工会请示,请示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和议题、代表人数、筹备工作情况等,经校工会批复后方可召开。届内年会,只需向校工会报告即可。

(三)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次会议应就主要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对大会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表决。

(四)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分工会主持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及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定期向党政工联席会议汇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

无论是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都应组织大会提案。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本单位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教师队伍建设、岗位津贴及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院(部)分工会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并将提案征集表印发全体教职工(代表)。正式提案应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二名正式代表附议,方为有效。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分工会对提案进行登记整理,并审查立案。凡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属于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具有重大实际价值或作用的作立案处理,具有一般实际价值或作用的作建议或意见处理。

2.提案不能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属于党、团事务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问题,或属于学术性问题,或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或纯属个人的问题均不应列为提案。

3.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立案;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重大提案,应列为大会议题。

4.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都要及时答复提案人。

(三)提案的办理

分工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院长(部长),院长(部长)应及时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相关提案并答复提案人,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分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由分工会与行政协商后,报党总支审查。主席团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主席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分工会负责人担任。

(二)主席团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主持会议;

3.听取和综合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事项。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教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分工会主持,全体教职工(代表)参加。

(一)分工会报告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的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分工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

(四)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七)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八)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教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主要包括(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一)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教职工(代表)人数,超过教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宣布大会议程。

(三)由院长(部长)作行政工作报告。

(四)由分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

(五)由行政相关负责人作院(部)财务工作报告和其它专题议案的报告。

(六)由分工会作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七)由分工会主席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八)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和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审议。各代表组组长将小组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九)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后,经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十)大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干部。

(十二)大会总结(党总支书记总结讲话)。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决议、决定由大会主席团起草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并修改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分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两种,表决须经到会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人同意方为有效,缺席大会的教职工(代表)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或委托投票。

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须由院(部)行政向分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召开院(部)党政工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应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对修改内容进行表决,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院(部)行政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院(部)分工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并负责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

教学院(部)民主评议干部,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进行。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

根据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和工作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成立必要的专门工作小组,代表教职工参加院(部)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事务。

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以35人为宜。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可由分工会提名,与行政协商,报党政工联席会议认可后,再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一般由分工会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教职工(代表)担任,但院(部)行政负责人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小组职责行使至下届专门工作小组产生为止。

十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凡涉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各类文书资料,都应按先后顺序由教学院(部)分工会建档备查。

十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

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院(部),都应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届期可以一致,代表组、主席团可以合一。文书资料分别立卷存档,不能混装在一起。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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