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湘教发 [2008]49号)和《湖南工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教学院(部)事务公开(以下简称事务公开)是教学院(部)实行程序化、透明化、民主化管理的基本形式。要求在校党委指导和院(部)党总支领导下进行,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公开,接受分工会的监督。
一、教学院(部)实行事务公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在教学院(部)各项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行事务公开制度,不断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和谐校园的构建,打造和谐共荣、廉洁高效的院(部)形象。
二、教学院(部)实行事务公开的原则
(一)党总支领导、行政主体原则。事务公开实行院(部)党总支领导、行政主持、分工会监督,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程序化原则。凡属事务公开范围的事项,除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必须保密者外,都应当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
(三)真实性原则。事务公开要保证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防止随意性。
(四)一事一公开原则。凡应公开的事项都要做到一事一公开,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教学院(部)事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教学院(部)事务公开,关系到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教学院(部)的发展和稳定,应在党总支领导下,由各单位负责人主持,工会监督,群众积极参与,慎重稳妥而大胆地进行。因此,教学院(部)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院领导班子参加的事务公开领导小组,以院长(部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和以分工会主席为组长的监督小组,妥善解决相关的公开问题。
四、教学院(部)事务公开的内容
(一)院(部)发展规划、教学、学科建设的重大改革情况;
(二)院(部)责任制实施方案、考核条件及有关规定和制度;
(三)院(部)各项经费开支(含二次分配、教职工奖惩、物资采购、业务招待等)的情况;
(四)院(部)人事变动(含调进调出及有关人员学习、进修)、职称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及先进单位(个人)的评选条件和结果的有关情况;
(五)院(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评干的方案、程序及结果情况;
(六)院(部)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各项承诺落实、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安全、生活福利等情况;
(七)学生评优评先、入党入团、各种缴费与奖惩、奖助学金评定等情况;
(八)其他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五、教学院(部)事务公开的程序
(一)提出。院(部)职能部门提出公开的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分管领导审核,院(部)领导批示。
(二)公开。院(部)职能部门根据院(部)领导的批示,对拟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三)督查。事务公开监督小组对事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四)反馈。凡公开的事项,院(部)各职能部门都必须在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院事务公开实施情况反馈表》(一式二份,上报一份,自留一份)并报事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汇总一次,连同反馈表一起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考核。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的带领下,由校务公开考核小组、监督小组于每年年终组织对院(部)的事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六、教学院(部)事务公开的形式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公开栏等。
七、教学院(部)事务公开的要求
(一)教学院(部)要把事务公开作为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行,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二)事务公开工作,必须明确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制订相应的措施和制度;
(三)对所要公开的各种事项,前要有计划,后要有记载,更要有反馈。在执行时,对计划中不足或不完善之处,要及时调整。
(四)教学院(部)事务公开情况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和民主评干的重要依据。
(五)各教学院(部)应参照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和本办法,制定院(部)事务公开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