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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制度
 
 
校工会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2010-10-30 00:00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审批程序,根据株工院财字[2002]1.2.3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工会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工会经费主要来自学校行政拨款、会员会费、自主创收等方面,经费一律进入工会财会帐户,统一管理使用。
    二、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上解上级工会、工会日常工作与建设、全校会员的各种活动和福利开支。
    三、每年由主席会议商定全年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交工会委员会审定执行。
    四、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主席为兼职的情形下):
    1、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由常务副主席审批。
    2、开支项目应按年初工会委员审定的计划和预算执行,一般不得超过。单项开支5000元(含5000元)以内由常务副主席批准报销,超过5000元或超项目超预算部分须报主席审批后方能报销。
    3、招待费开支应从严控制。一次性开支金额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由常务副主席批准报销,超过500元,由主席批准报销。
    4、经费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报销凭据,每张发票上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才能报销。不合法的发票不符合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的发票,财务人员应把关拒报,否则财务人员应承担责任。
    5、任何项目(含差旅、接待)的开支在该项目完成后,一个月之内(若遇寒暑假则延至两个月),办完报帐手续,否则,须经主席签字后方能报销。
    6、计划项目活动借款(招待费不予借款)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常务副主席审批,超过5000元由主席审批;差旅费借款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由常务副主席审批,超过2000元由主席审批。
    7、常务副主席经手的借款和开支由主席审批,主席经手的借款和开支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五、工会财务人员负责工会资金的安全,监督开支的计划性、合理性与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若发现违规现象应向当事人指出或向有关领导报告。及时按会计规定做好经费帐目,每半年向主席和常务副主席书面报告一次工会经费开支与运行情况。
    六、工会经费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教代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七、若本规定与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相悖,则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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