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校教职工有关福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工会委员会议研究,现就我校在职教职工有关福利待遇的几项规定修订如下:
一、关于在职教职工法定节日慰问的规定
在职教职工且是我校正式工会会员的,由校工会向全体会员每年发放逢年过节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 2100 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也可结合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但不得发放现金。教职工节日慰问品发放名册以发放当月校人事处提供的省编、校编在职教职工(会员)名单为准。新录用、调入的省编、校编在岗教职工且自愿申请入会的,节日慰问品发放前正式办理入职手续者,由校人事处提供名册,按入校后应该享受的法定节日(300元/人/节)累计计算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后正式办理入职手续者,按入校后应该享受的法定节日(300元/人/节)累计计算至下次集中发放时予以补发。至节日慰问品发放前,凡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或不在岗且学校停发工资者,不予发放;凡辞职或者未办理辞职手续已不在岗且学校停发工资者,不予发放;凡已与学校签订过渡协议、但不在岗且未发放工资、未交工会会费者,不予发放;凡外出读博在职但不在岗且学校停发工资、未交工会会费者,不予发放。
二、关于在职教职工生日慰问的规定
在职教职工且是我校正式工会会员的,由校工会每年发放一次生日慰问品。生日慰问品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或实物,标准为100元/人。
三、关于在职教职工结婚生育慰问的规定
在职教职工结婚的,以家庭为单元,由分工会报告校工会并代表学校组织慰问,慰问品标准为1000元/家。
在职教职工计划内生育的,以家庭为单元,由分工会报告校工会并代表学校组织慰问,慰问品标准为500元/家。
四、关于在职教职工退休离岗慰问的规定
在职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离岗当年由校人事处提供退休人员名单,由校工会代表学校组织慰问,并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纪念品标准为1000元/人。
五、关于在职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的规定
在职教职工因病住院,由分工会代表学校进行探视慰问,并报告校工会,慰问金标准为600 元/人(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六、关于在职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下同)不幸去世吊唁慰问的规定
1.在职教职工本人不幸去世的,吊唁慰问金标准为2000元/人;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不幸去世,吊唁慰问金标准为1000 元/人。
2. 在职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不幸去世,在株洲市市区范围以内的,由分工会报告校工会,由校工会派人派车代表学校前往吊唁,交通费限额报销(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发票、的士票或其它有效租车发票,下同),市内一次往返最高不超过150元。
在株洲市市区以外长株潭范围内的,由分工会报告校工会,由校工会或校工会委托分工会派人派车代表学校前往吊唁。交通费根据实际里程核报,最高不超过500元。
在长株潭范围以外的湖南省内,由分工会报告校工会,由校工会或校工会委托分工会派人派车代表学校前往吊唁。交通费根据实际里程核报,最高不超过600元。
在湖南省以外的,由分工会报告校工会,原则上不得派车,由校工会委托分工会派人代表学校前往吊唁,或委托教职工本人办理,交通费限额报销(须提供火车、动车车票或其它有效交通票据),票额报销最高不超过800元。
七、关于在职教职工生活困难慰问的规定
在职教职工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工会根据教职工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一年之内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慰问金。其中,特别困难的不超过3000元/家、比较困难的不超过2000元/家、一般困难的不超过1000元/家。
八、其它有关规定
1.在职教职工节日慰问品、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因病住院、生活困难等慰问费以及在职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不幸去世的吊唁慰问费、交通费等由校工会向学校财务处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拨付至校工会账户,经办人员凭有效票据按规定在校工会报销。
2.本规定由湖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原有相关规定一律废止。